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對工會建設項目的審計行為,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工會審計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建設項目審計,是指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對建設項目竣工結算、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工會建設項目是指以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為出資人或者為主要出資人的單項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
第四條 經審會負責對同級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五條 經審會可自行審計,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結)算進行審計,委托審計費用列入工程竣工決(結)算。
第六條 經審會應當對列入“三重一大”決策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經審會應當建立審計情況月報制度,及時了解全過程跟蹤審計的進展情況。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審計內容、程序、方法參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工會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工會所屬企事業單位應于年度工會預算審批后,將年度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投資預算報送工會經審會。
第八條 對于非招標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以經審會或經審會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制定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的招標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其標底或招標控制價資料報送經審會審核,以審核結果為依據辦理招標業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先審計后付款的原則,辦理工程款的支付。需要預付工程款的應征得經審會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結)算審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經竣工,通過了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的質量驗收;
(二)已經編制出竣工決(結)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建設項目除外)竣工后,向經審會提出審計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
(二)監理委托、質量驗收等有關文件;
(三)概算、預算資料及招標文件;
(四)合同、協議;
(五)施工圖或竣工圖紙;
(六)工程量計算書;
(七)材料費用資料、取費資料、付款資料;
(八)施工組織設計;
(九)工程變更簽證資料;
(十)隱蔽工程資料;
(十一)竣工決算的財務資料;
(十二)有關證照復印件(含施工、監理、質檢、設計單位和資質證明);
(十三)其他影響工程決(結)算的資料。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手續;
(二)招投標情況;
(三)工程價款的結算情況;
(四)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
(五)工程造價;
(六)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資金籌措的情況;
(二)建設資金的支付及賬務處理;
(三)竣工決算的編制;
(四)工程造價與設計概算的對比分析;
(五)結余資金及剩余設備;
(六)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 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建設項目竣工決(結)算并出具審計(審核)報告的,經審會可不再單獨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經審會對工程竣工決算的審計結果辦理增加固定資產的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經審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省級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工會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工審會字〔200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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